| 邊領取失業保險金,邊打零工,待遇會不會停發? |
| 發布時間:2026-01-19 丨 閱讀次數: |
問:邊領取失業保險金,邊打零工,待遇會不會停發? 答:經辦機構以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為由停發失業保險金時,可以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標準確定。 失業人員在打零工期間,沒有新的用人單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就可以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提醒:根據《浙江省推進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規定》文件規定,當前我市失業保險金須通過金融社保卡發放,因此在申領失業保險金時,申請人均需要提供金融社保卡。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都是指哪些情況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原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 a、終止勞動合同 b、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c、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d、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的等 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杭州失業保險金申領指南 01、申領入口 可通過網上平臺在線申領,也可前往線下窗口進行辦理 ?線上渠道 浙江政務服務網、浙里辦APP 數智就業: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數智就業” 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電子社保卡APP或微信小程序 ?線下渠道 全市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窗口 02、領取期限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取決于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長短: ◆ 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 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滿六個月領取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六個月計算 ◆ 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領取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03、發放時間 失業保險金當月核定,次月起發放。申領成功的次月,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至失業人員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請到社保卡金融賬戶所屬銀行辦理賬戶激活手續(如已激活,無需再辦理) 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至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出現停止領取情形當月。原則上每月22日左右發放。如遇節假日順延。涉及五區及三地的(即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臨平區、臨安區、桐廬縣、建德市、淳安縣),以其實際發放時間為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出現法定停領情形的,需主動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停領手續。 停發失業金的具體情形: 重新就業的(包括領取營業執照自主創業);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死亡;領取期滿;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等 04、注意事項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其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如本次失業原因為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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